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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退税千万!六部委进口LNG退税新政,接收站开放开启新时代
来源:本站    时间:2021-05-07    浏览:699

五一之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五一期间看到一些自媒体以及圈内人都转发了这条消息。 

这个通知内容有点长,光附件就多达六七个,虽然之前也已出过类似的政策文件,这次主体思想是延续政策导向。

 

但很多人可能没有意识到,这次的进口退税新政其实已悄悄为接收站公平开放扫除了一个重要的障碍!

 

接收站公平开放,已然开启了全新的时代!

 

先看看对于进口LNG退税的原文表述:

 

“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以及经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扩建项目进口的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下同),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也就是说只要是通过国家发改委或地方省政府核准的接收站进口的LNG,均能按照一定比例返还进口增值税。

 

没玩过国际LNG进口的玩家可能觉得这点没什么,之前不是一直都是这么操作的吗?

 

但要知道,在国家管网运营之前,国内所有接收站基本都是不开放的,所以享受进口LNG退税的企业也应是接收站业主方。

 

简单说中石油的接收站只有中石油能退税,中海油的接收站只有中海油能退税。

 

在国家力推油气设施公平开放,尤其是国家管网全面运营的背景下,这一退税政策明显跟油气改革方向不符,很可能出现接收站是向第三方公平开放了,但结果因为退税政策,第三方无法享受进口退税,又导致另外一种不公平。

 

新的退税办法出来后,任何单位通过任何核准的接收站进口LNG都可以享受进口退税了,这无疑为接收站公平开放打了一剂强心针!

 

再看看这进口退税究竟怎么退。

 

“(一)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按70%的比例予以返还。”

 

“(二)对其他天然气,在进口价格高于参考基准值的情况下,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价格和参考基准值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倒挂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参考基准值)/进口价格×100%,相关计算以一个季度为一周期。”

 

简单说就是三大油在2014年前签的长协,按照70%退税,这部分长协价格相对较高,退税比例高也是理所应当。

 

其他的进口,则是参照基准值,按照倒挂比例来退税,这个说起来就有点复杂了。

 

财政部很贴心,在附件中还给出了退税计算公式:

不过估计一般没玩过进口退税的人,对着这个公式也是一头雾水。

 

这个参照基准值,按照以前的退税政策,是参照西气东输的管输气价格:

 

“液化天然气的销售定价以“西气东输”项目用户基准价格的1.1倍为准,取算术平均值。”

 

但这次,在新的办法中并未明确基准值的计算方法,只是提了句:

 

“参考基准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如果按照前期的使用的参照基准值,以目前国际LNG现货9.5美金/mmbtu计算,进口一船LNG能享受的进口退税将近1000万元!

 

这个数目还是非常可观的,不去想9.5美金的高价的话,阿Q一点想这返还的1000万元可以算作是纯利润,你这糟老头子又坏得很!

 

除了进口退税的变化之外,其实还有一点利好可以掰扯下。

 

在办法里,还明确了一点:

 

“自202111日起,对符合《通知》规定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的新增项目,以及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新增扩建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的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和享受政策的起始日期,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并抄送新增项目和新增扩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直属海关。”

 

过往,接收站要申请进口退税,需要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提出申请,有一个较长的审批流程。

 

现在不一样了,只要是核准的项目投产了,基本就自动享受进口退税了,这点对于火热的接收站投资也算是个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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