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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然气有序用气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1-17    浏览:106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天然气有序用气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6号)、《浙江省省级管网天然气供气应急预案》(浙发改能源函〔2007533号)等文件要求,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天然气有序用气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115日至122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66300647@qq.com

联系人:俞文苗;电话:0571-81050545;传真:0571-87053634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附件:浙江省天然气有序用气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11日 

附件

浙江省天然气有序用气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天然气有序用气管理工作,做好用气需求侧管理,确保天然气供应安全与平稳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天然气利用政策》、《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浙江省省级管网天然气供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浙江省天然气供用气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境内有序用气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气,是指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针对我省管输天然气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和技术方法,合理有序控制部分用气需求,优化天然气资源配置,维护平稳的供用气秩序,将天然气供需矛盾给社会、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的用气管理活动。

第四条有序用气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负责全省有序用气管理工作,省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气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省级管网有序用气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县(市、区)级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当地有序用气工作的具体实施;上游天然气对浙供应企业应支持保障浙江省天然气供应;天然气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气。

第二章方案编制

第七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负责组织省级天然气供应企业,根据年度用气供需平衡预测和有关政策,确定年度有序用气调控指标,综合考虑居民用气比例等因素,并分解下达至各设区市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

第八条供气企业应编制本企业有序用气方案。各设区市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会同燃气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编制的有序用气方案,按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原则及第七条有序用气调控指标编制本地区年度有序用气方案。

第九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负责汇总各设区市有序用气方案,根据省级天然气供应企业的有序用气方案,编制浙江省年度有序用气方案,并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编制年度有序用气方案原则上应按照“先安全后生产,先民用后工业,先重点后一般,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顺序安排天然气用量平衡。

各级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不得在有序用气方案中滥用限气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编制有序用气方案原则上按以下顺序保障用气:

(一)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医院、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户用气,电网安全需要燃机发电用气;

(三)不可中断的工业用户用气;(四)燃锅(窑)炉淘汰改造企业、集中供热企业用气;

(五)经营性天然气汽车、商业性公建用户用气;

(六)分布式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用户用气;

(七) 一般工业用户生产用气;

(八)一般燃机发电用气;

(九)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用户。

第十二条编制有序用气方案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气:

(一)天然气利用政策中明确限制类项目;

(二)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三)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四)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五)其他高能耗、高排放企业。

第十三条各级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和相关天然气用户公布有序用气方案,加强宣传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供气企业应将经当地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同意的有序用气方案告知涉及的天然气用户,天然气用户应加强内部用气管理,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用气调控方案。重要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方案。

第三章预警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发布天然气供需平衡预测、有序用气方案、相关政策措施等供用气信息,并可委托天然气供应企业披露月度及短期供用气信息。

第十六条省级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密切跟踪天然气供需变化,全力组织气源供应,预计因各种原因导致天然气供应出现缺口的,及时报告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并抄报浙江能源监管办。

第十七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各地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天然气日用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气需求比例的不同,预警信号分为三个等级:

I级:特别严重(红色、30%以上);

II:严重(黄色、20%-30%);

III级:一般(蓝色、10%-20%)。

第四章方案实施

第十八条各供气企业应千方百计组织气源,优化调度平衡,全力保障天然气供应。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应根据本办法和天然气实际供需情况,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启动有序用气,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地应及时制定具体方案,实施有序用气。

第十九条有序用气方案实施期间,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在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地区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做好有序调度、用气量统计等工作,并及时报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天然气用户应加强节气管理,有序用气方案涉及的用户应按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应急保供作用,在启动有序用气方案时,应根据接收站罐容能力及时协调电网等相关方面进行有序调度。应最大程度保证LNG气化进入省级管网。预警信号等级达到III级、II级、I级时,分别应压减本接收站液态天然气对外供应量的30%50%80%以上,用作全省天然气调配供应。

第二十一条天然气供应企业应依据有序用气方案,结合实际天然气供应能力和调峰能力,合理做好日用气平衡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保证有序用气方案整体执行效果的前提下,各级供气企业应优化有序用气措施,在供需缺口缩小时及时有效有序释放用气需求,尽量满足用户合理需求,减少限气损失。

第二十三条紧急状态下,执行浙江省省级管网天然气供气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除第二十三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气措施前,天然气供应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天然气供应保障有力、社会贡献突出的天然气供应企业,有序用气工作协调有力、成效显著的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可予以嘉奖。

第二十六条对因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天然气供应导致天然气供应企业利润影响部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视同考核利润。

第二十七条对天然气价格供应成本倒挂时,各地物价部门可视情合理疏导价格矛盾。

第二十八条各供气企业应积极筹措资源,全力履行保供职能。对筹措资源行动不积极、措施不到位而导致供气形势恶化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序用气方案实施期间,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应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执行方案不力、擅自超限额用气的天然气用户,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经当地天然气运行主管同意实施限、停供气。

(二)对不履行合同捂气惜售等扰乱市场行为的,或保障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或违反有序用气方案和相关政策的天然气供应企业,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制定有序用气方案不合理、年度用气调控指标不落实,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天然气运行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考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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